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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将立法保障中小学生人身安全

http://www.jszsw.com      2006-5-31      扬子晚报      

   本报讯 记者上午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今年省政府立法的一大重点——由省教育厅起草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已经完成。今日起通过本报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条例(送审稿)》就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与责任、伤害事故处理与损害赔偿等作出一系列规定。
 
    据悉,这是我省首次立法保障中小学生人身安全。

  《条例》共分七章,包括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赔偿等。要求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的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抢劫、敲诈等违法活动,维护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者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建设和生产经营的监管,及时制止在学校及其周边区域设立歌舞、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等。

  条例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归责原则确定。条例提出10种情形下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学校已尽到职责的;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在放学、放假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等。因教职员实施的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中小学生受到伤害后,由责任人根据过错程度对受害学生给予相应的赔偿。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因教职员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追偿。学生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相关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当事人如有侮辱、殴打教职员;侵占、破坏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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