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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http://www.jszsw.com      2006-3-31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根据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我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意见。

  一、报名对象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在中国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我省公安厅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到指定的地点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参加高校招生的考生(含应届生、往届生和社会人员),还必须参加2004年度或2005年度或2006年度全省高考综合考试,其中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高考综合考试成绩须合格。考试成绩记入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各地招办应认真审查报名对象的身份,杜绝在读高中非应届毕业生以及非本省常住户口的有关人员报名考试。

  二、报名要求

  申请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必须在其户口所在地报名。符合条件的所有考生均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考生报考科类分为普通类、体育类、艺术类三类,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可以兼报普通类。

  考生报名时均须填报自选的高考科目,并按规定交纳报名、考试费。

  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方可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以及有关的专业考试。

  三、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

  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各高校不得在正式核准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之外招生,擅自招收的新生不能取得学籍。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高校向考生的公开承诺,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高校招生章程由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各高校招生章程均应符合国家法令与政策,凡高校招生章程与国家或我省招生政策相违背的,一律以国家或我省制定的招生政策为准。

  我省将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汇总并公布各高校发布本校招生章程的网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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